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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交錢后發現無法辦抵押貸款10萬元購房定金難退還 [打印本頁]

作者: admin    時間: 2019-5-23 15:03
標題: 交錢后發現無法辦抵押貸款10萬元購房定金難退還
定金要不回

3月31日,湖北的郭师长教师和老婆一块儿去西安市城南一樓盤售樓部看了一套疊墅。“當天晚上8點多,售樓顧問給我打電話讓我去售樓部,說有活動價,當晚付定金可打九五折,刷卡還能再打九八折,再折上九九折,屋子能廉价20多萬元。”郭师长教师便趕過去付款。

“我們是湖北戶口,限購以前在西安已有兩套屋子。現在這套屋子應該是買不了的,但售樓人員說,可以買到我孩子名下,讓孩子把戶口落到西安。”郭师长教师說,首付要付100萬,他資金還差幾十萬元,銷售建議他典质一套屋子,用典质來的錢買房。

付款記錄顯示,3月31日晚10時10分,郭师长教师刷卡10萬元,“付定金后就簽了認購協議書和銷售確認單,但事情人員說我們不克不及拿走,隻讓我拍了照。”郭师长教师說,4月1日一大早他去銀行咨詢,銀行告诉他不克不及典质屋子再買房,他便聯系銷售顧問,但對方拒絕退款。

“明知我們屬於限購情景,還賣房給我們,應該算是違規出售吧?既然是違規銷售,為啥不克不及退款?”郭师长教师說,對此他感触不睬解,4月3日他將此事投訴給西安市住建局,住建局調解處理后,開發商提出換置高層的方案,但要比及6月開盤后,若屆時搖號未中,10萬元還是不退。“這樣的解決方案我無法接管,我現在隻但愿能廢除合同,退回定金。”郭师长教师說。

置業顧問:

退款事宜4月9日才能有處理結果

昨日上午,華商報記者陪伴郭师长教师一家來到涉事售樓部。在郭师长教师供给的認購協議書和銷售確認單上看到,郭师长教师認購的是該樓盤項目8-3501號衡宇,修建面積183.08平方米,每平方米銷售單價為19394.57元,衡宇總價為355萬余元。

記者以看房者的身份來到售樓部,事情人員說,高層今朝已經沒有,隻有疊墅。記者詢問外埠戶口並且在西安已經有兩套屋子,還可否再在西安購房?事情人員說,有三種法子,第一種法子是賣掉一套屋子﹔第二種法子是伉俪離婚,將屋子買到沒屋子一方的名下﹔第三種法子是可以找人辦假離婚手續,“也能通過房管部門審批,但就是要花點兒錢。”

“外埠戶口隻能在西安買一套,若是有兩套屋子,必定買不了,当地戶口以家庭情势在西安可以買兩套。”該事情人員說。最后,他向記者推薦了兩套優惠力度較大的屋子,此中一套就是郭师长教师已經交定金無法退款的那套。

隨后,郭师长教师當記者面聯系了他的高姓置業顧問,該顧問說,退款事宜已經反饋給公司,“要等公司来日诰日(4月9日)開會后,才能有處理結果。”

房管部門:

隻能調解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昨日下战书,記者陪伴郭师长教师的老婆來到西安市住建局產權市場處,事情人員說,限購和退定金是兩回事,“郭师长教师的情況正在調解處理中,定金屬於民事糾紛,房管部門隻能調解,沒有相關規定說開發商不克不及給限購的人賣屋子,以是也不克不及请求開發商必須退款。若是調解不了,隻能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關於限購的政策请求,該事情人員說,在《西安市人民当局關於進一步穩定住房市場發展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提到,暫停向已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戶籍住民家庭、擁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戶籍住民家庭售房。

律師提示:

簽訂合同前務必弄清“定金”還減肥方法,是“訂金”

陝西恆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股人趙良善律師暗示,現階段受限購政策影響,导致不少合同的实行遭到障礙最終繁殖抵牾,建議購房者購房時领会清晰政策,防止后續麻煩。

别的,趙良善還特別提示,消費者在付款以前必定要確認好是“定金”還是“訂金”。定金和訂金最大的區別在於:訂金是預訂所付的錢,是當事人的一種付出手腕,只是單方行為,不具备明顯的擔保性質,其效劳取決於雙方當事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若是沒有約定,並不會發生直接被沒收或必要雙倍返還的法令后果,雙方可協商返還。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实行以前付出的必定數額的金錢或替换物作為擔保的擔保方法,具备必定的法令效應,肆意一方違約,都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标的目的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实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请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实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之規定口碑行銷,,守約方可请求違約方承擔其違約行為而產生的法令后果。

定金和訂金雖一字之差,可是所產生的法令后果卻彻底分歧,是以,在簽訂合同時要仔細審查。

晓得一下

這種情況下 定金也能够退

那麼定金是否是一旦交了就無法要回呢?事實上,在某些特别情況下,定金也是可以退的。

趙良善暗示,如確實是因当局政策的調整,導致購房者與開發商不克不及繼續实行合同或不克不及實現合同目标,屬於合同當事人意志以外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景,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合同建立今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成抗力酿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实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允或不克不及實現合同目标,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消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允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不是變更或消除”之規定,購房者有權请求開發商返還定金或訂金,若開發商拒不返還,購房者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消除合同的訴訟,合同消除后,还没有实行的,終止实行﹔已經实行的,根據实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採取其他補救办法,並有權请求賠償損失。(記者 佘欣 攝影 趙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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