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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684民初1284号
被告黄凯华:
本院受理原告黄國峰與被告黄凯华民間假貸胶葛一案,因你下降不明,没法向你直接投递法令文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划定,向你通知布告投递本院(2020)苏0684民初1284号民事裁决书、文书上彀须知。(2020)苏0684民初1284号民事裁决书裁决:
1、被告黄凯华奉還原告黄國峰告貸108000元;
2、被告黄凯华付出原告黄國峰過期利錢(自2019年6月1日至被告现实给付之日,以告貸57000元為基数,按年利率6%尺度计较;自2020年3月30日至被告现实给付之日,以告貸51000元為基数,按年利率6%尺度计较);
上述1、二项,于本裁决见效之日起旬日内实行终了。
3、驳回原告黄國峰的其他诉讼哀求。
若是被告未按本裁决指定的时代实行给付款桑葚,项义务,理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划定,更加付出拖延实行时代的债务利錢。
案件受理费2960元,由原告黄國峰包袱556元、被告黄凯华包袱2404元。
如不平本裁决,可在裁决书投递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60元(该院开户銀行:中國銀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8958202565)。自刷卡換現金,本通知布告登载之日起,颠末60日即视為投递。
特此通知布告。
二○二○年玄月二十九日
承法子官:桑法官
接洽地点:南通市海門區海門街道嘉陵江路99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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